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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VTCMS 综合新闻 更新于 2 阅读 约 2219 字 · 阅读 6 分钟 来源:新浪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4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日常经营需要,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和浙江爱旭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0.8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及广东爱旭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8.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6.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浙江爱旭为Aiko Energy Netherlands及Aiko Energy Singapore的境外销售业务开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合计为0.0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0.09亿元)。

公司于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7.39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7.0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362.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或变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乙方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5.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 担保额度:0.80亿元人民币

4.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下称: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公司及广东爱旭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18.00亿元人民币

4. 担保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6.50亿元人民币

4.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浙江爱旭为Aiko Energy Netherlands及Aiko Energy Singapore的境外销售业务开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合计为0.0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0.09亿元),担保期限至合同项下所有交付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及销售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因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7.39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57.0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0.21%。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47.81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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